广州医疗侵权纠纷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013060218
律师信息
周继华-广州医疗侵权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周继华律师

  • 所属律所: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01200210500916

  • 电话:

    15013060218

  •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9号中泰北塔706室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医疗侵权纠纷

滥用抗生素带来怎样的灾难?助产损害导致新生儿骨折属于医疗事故吗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5日 来源:广州医疗侵权纠纷律师
[导读]:  周继华律师,广州医疗侵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

 周继华律师,广州医疗侵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滥用抗生素带来怎样的灾难?

  医学界流行着这样一句话,在美国买枪很容易,买抗生素很难,但在我国恰好相反,无论是感冒还是发烧,只要一有病症,医生马上就会给患者大剂量使用最新最贵的抗生素。请关注——— 打破砂锅:滥用抗生素带来怎样的灾难

  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住院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率高达80%%。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如此大规模地使用抗生素,这种局面不及时改变,中华民族有可能集体成为;耐药一族;。

  严重依赖抗生素带来隐患

  近期,北京患普通感冒和流感的人数急剧增加,各大医院人满为患,尤其儿童患病者剧增。记者近日在北京儿童医院的输液室里看到,医务人员在配液室里忙碌的工作,护士们配好的药水已经排成了长龙。

  带着儿子来看病的高先生告诉记者:;我带着孩子到这看病,从挂号到就诊、化验、缴费、拿药、输液……足足用了7个小时。以前孩子发烧感冒都会到医院来输液,好的快呀。没想到这次会有那么多孩子一起生病!;记者随后又走访了多家设有儿科的医院后发现,每家医院的输液室里都是人满为患。在记者随机采访的患者中,有90%%的市民表示,为了让感冒快点好,就诊时都会主动要求医生为其输液治疗。

  看来患者与医生的关系已渐渐从被动转为了主动,但这种主动要求真的会给患者带来好处吗

  据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常务副主任杜某某介绍,滥用抗生素问题长期存在,就拿感冒来说,医生不管患者是细菌性还是病毒性引起的疾病,都习惯用抗生素来应对,从而使抗生素的使用量居高不下,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北京儿童医院一位医生对记者感叹道:;现在小孩生病都要输液,而且基本都使用最新级别的抗生素。一个新的抗生素研制成功至少得10年,童年就对顶级抗生素产生耐药性,这些孩子长大后用什么抗生素这种情况不改变,我们的下一代真的无药可用了。;

  滥用抗生素将成民族之患

  细菌感染曾是人类的第一死因,抗菌药物的发明带给了人类希望之光。但是目前抗菌药物在临床上的滥用现象,使细菌耐药性的问题日益突出,耐药菌的发展速度之惊人使中国抗菌药物的;黄金时代;没有持续多久。有的抗生素进入我国20多年,病菌耐药率就已达到60%%—70%%,而曾使肺炎、肺结核的死亡率降低了80%%的抗菌药现在对70%%肺炎球菌无效,如果以这样的速度发展下去,中国将率先进入;后抗菌药物时代;,中国人也将成为第一代的;耐药一族;,那绝对是一场重大灾难。

  有关专家也一再呼吁医生要慎用抗生素类药品,就是因为抗生素药物的使用具有不可逆性。使用了第一代抗生素药物后,下一次发生感染时,使用第一代抗生素会无效,必须使用第二代甚至第三代抗生素才有效果。

  浙江省食药局局长郑某某表示,从某种程度上说,滥用抗生素问题是中华民族之患。一个民族最基本的竞争力是健康,如果连健康都没有了,中华民族拿什么和别人竞争。

  抗生素不是;万能药;

  既然社会各界都意识到滥用抗菌药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为何近几年这种形势毫无减弱的趋势,难道大家都对自己的生命如此不负责任吗

  调查显示,对某医院的293份病历的抽查发现,使用抗生素的占53%,其中外科病历中使用抗生素占总数的86%,尤其在术后,抗生素使用几乎达到100%。14%患者术前就开始预防用药,甚至有患者在手术前一周就肌注青霉素80万单位。这种用法极易引发细菌的耐药性,不符合抗生素的基本使用原则。

  就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他们认为,多年来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十分严重,基层医疗机构尤为突出。究其原因,首先是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如何选择抗菌药物的知识欠缺。按照医生用药原则,用了青霉素,在开药方时就不能再开青霉素族的其他药,而在实际中不少医生往往是;祖孙三代;一起用,;大炮打蚊子;等用法也经常能在药方中看见。

  其次,在不少医生心目中,把抗菌药物当做;保险药;、;安慰剂;,有的医生在病因诊断不明确的前提下,认为只要用了抗感染药物就保险了。有时用一种抗菌药物就可以解决问题,往往用两种或三种抗菌素;用低档抗菌药即可治愈的,偏要用高档的,像扁桃体发炎等轻微症状用青霉素即可,而在实际中医生却要用先锋类,这些都是医务人员怕担责任的表现。

  共同遏制抗生素滥用

  为了改善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滥用的现状,进一步强化抗菌特药分组管理,延缓并控制全国细菌耐药率上升的趋势,最终实现基层医疗机构安全、有效、经济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工作目标。前不久,卫生部、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等相关协会以及辉瑞公司联合开展;全国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培训计划;在北京正式启动。

  据卫生部医政司赵副司长介绍,培训由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具体实施,将采用巡讲的方式,结合师资培训和普及培训两级培训模式。全年完成全国31个省感染、呼吸、血液、重症监护、外科、儿科、微生物、药学等3万至4.5万名专业基层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

  ;培训旨在进一步强化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延缓并控制全国细菌耐药率上升的趋势,最终实现基层医疗机构安全、有效、经济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工作目标。;赵副司长指出,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在我国各个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层医疗机构中更为突出。这不仅加大群众就医负担,而且可能给健康带来危害。

  另外,记者了解到,由于大量的、不合理的应用抗菌药物,细菌的耐药率迅速上升。2007年将细菌耐药列为威胁人类安全的严重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对此,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淑芳强调指出,如不采取措施规范抗菌药物的应用,人类将会面临无抗菌药可用的局面。她指出,推进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可以提高疾病治疗效果和用药安全,可以降低整体医疗费用的支出,对于抗菌药物研发和生产企业而言则可以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降低研发费用。

助产损害导致新生儿骨折属于医疗事故吗

  新生儿是十分脆弱的,需要小心呵护,因此在助产过程中应当十分谨慎小心以防止任何意外发生。助产士也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以及资质,不然的话会存在安全风险,严重的话还有可能引发事故,那么助产损害导致新生儿骨折属于医疗事故吗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助产损害导致新生儿骨折属于医疗事故吗

  不一定,助产损害导致新生儿骨折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如下: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因此如果助产行为导致的损害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就属于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1、医患双方在诉讼前自行达成或者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2、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应参照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患者一方有证据证明参照进行赔偿明显不足以弥补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可以适用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增加赔偿项目和提高赔偿数额。

  增加的赔偿项目应限于必要的营养费和确需进行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其数额按照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3、确定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适用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属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未能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及未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5、划分和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6、有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能够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取得其同意而未告知的,应认定医疗机构违反了告知义务:

  对患者施行手术;

  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

  对

Copyright © 2008-2020

广州医疗侵权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